一、 |
因故無法如期上課,得以依以下規定辦理延期、轉班、轉讓、退費,辦理共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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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退費辦法依「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第十一條」規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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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.本部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 |
2. |
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,依下列標準退費(報名費不退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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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(分)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。 |
(2) |
自實際上課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學(分)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 |
(3) |
若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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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退費辦理方式
1. |
退費申請得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,辦理需攜帶原收據。本人辦理需攜帶身分證正本;委託辦理需攜帶委託書、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。 |
2. |
刷卡付費者退費時需攜帶原信用卡,並限信用卡持卡人前來辦理退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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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延期或轉班、轉讓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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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自開課日起第二次上課前可辦理延期或轉班、轉讓申請,逾期恕不受理。 |
2. |
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低者,不退已繳差額;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高者,須補足差額。 |
3. |
請保存繳費收據及上課證,以便辦理延期、轉班、轉讓或退費手續。辦理延期以延至下一期為限;欲轉入之班級已額滿時則歉難受理。辦理延期或轉班、轉讓後不得要求退費。 |
4. |
政府專案、海外專案等課程,延轉退辦法另依相關管理辦法、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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